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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常洋2元票” 并非“红色革命货币”

湖南“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常洋2元票” 并非“红色革命货币”

◆张或定? 张劲峰? 张哨峰

中华纸币研究www.banknotestudy.com

2009年10月,北京举办的“2009北京·中国历代纸币展”上,评选出了“中国历代纸币最具历史价值的十张纸币”,在钱币界和收藏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反响空前。

其中1张作为红色革命货币的典型代表——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丁卯年(1927年)常洋2元票,让革命根据地货币爱好者和收藏者更加青睐。

该票的评语是:

“中国第一次国内战争时期农民运动货币,是中国革命根据地货币的先驱,具有划时代意义。由于残酷的革命斗争环境,致使这类纸币存世极其罕见,总数也不过10几个品种。1927年1月,浏东六个区的农民协会根据中共发起的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银行决议案》,发起创办浏东平民银行,同时创办合作社,发行货币,服务农友。这枚仅见的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丁卯年(1927年)常洋贰圆券,由浏东平民银行照兑,是前所未闻的大革命时期珍贵革命货币。”①

严格来说,“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丁卯年(1927年)常洋2元票”,并不是一种“纸币”,而是1张“支票”,即浏东平民银行丁卯年(1927年)常洋2元支票。也就是说,它是1张由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开出,浏东平民银行照兑的支票。

此外,更重要的是,将该票划归红色革命货币范畴,显然与当时历史情况存在诸多矛盾,尤其是该票上鲜明的国民党货币图案特征,更令人不得不对其是否具有红色革命性质产生怀疑。

按照通常的理解,这种“红色革命货币”或者“红色政权货币”,应当是一种由共产党直接领导下发行的货币。因而,该票的真实性质,值得讨论与商榷。

一、浏东平民银行常洋2元支票

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常洋2元票(图1),即浏东平民银行常洋2元支票,为瘦长型竖式票,正面印有文字,背面印有图案。




图1 浏东平民银行2元支票

正面文字的排列顺序情况如下:


在右边缘处,有一枚骑缝章;  “凭”字之上,盖有1枚长方形抬头章:“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图案章;  “祈”字上,盖有1枚篆书文字章:“留心”;“常洋2元”处,盖有 l枚方形押款章:“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章;“此”字处盖有1枚文字章:  “生产合作社”。此外,年号章为“丁卯”,即民国十六年(1927年),落地章为1枚长方形“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章。

印章精美而齐全,是该票的一大特色。按照支票的定义,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是出票人,浏东平民银行为付款人。从这些文字内容来看,符合支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背面为一幅长方形“孙中山像双旗图”,底图配以山水园林图案。孙中山像上方,为“双旗图”,绘有相互交叉的两面旗帜,内写“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票”诸字。 “双旗图”中,一面为中华民国国旗,一面为国民党党旗。

自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开始,到武汉国民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国民政府或所属地方政府以及民间发行的各种债券或纸币上,常常绘制有中华民国国旗和国民党党旗组成的双旗图,或者孙中山像等图案。这类图案就成为这一时期国民党政权的典型代表图案。例如,在同一时期,民国十六年(1927年)八月一日武汉国民政府发行的“国民政府财政部第三次有奖公债伍圆券”上,就有此种图案(图2)。


也就是说,中华民国国旗和国民党党旗组成的双旗图或孙中山像等图案,是国民党政权的一种象征。显然,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常洋2元票上,也有此类图案,就不能不使人对其“红色革命货币”身份,产生怀疑,该票是否为国民党政权所发行?因而,应当对其历史背景进行分析与研究。 

二、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农民协会发展概况

民国十三年(1924年)一月二十日,由共产党参加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确立了联俄、联共、扶助工农三大政策,实现了第一次国共合作。共产党员和社会主义青年团员,是以个人资格加入国民党,参与国民党的各项活动。

在孙中山亲自部署下,国民党农民部制定了《农民协会章程》,经孙中山审定批准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民国十三年(1924年)六月二十四日正式公布。该章程规定,解散旧的农会,要求在国内建立全国、省、县、区、乡各级新的“农民协会”。但是,国民党还规定,所有这些活动均需在国民党政权的指导、控制下有序进行。

民国十五年(1926年)七月一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布了北伐动员令,要求先肃清湖南,然后会师武汉,进而与友军国民军联合,以统一中国,完成国民革命。

随着北伐战争的节节胜利,广东、湖南、江西以及湖北诸省的农民运动,蓬勃发展,许多县市相继成立了农民协会。

三、湖南省农民协会和浏阳县农民协会的建立

在广州国民政府发动北伐战争不到半个月,民国十五年(1926年)七月中旬,北伐军就相继攻占醴陵、长沙、浏阳等地。

据《湖南省志》记载,民国十五年(1926年)八月,国民党湖南省党部召开了全省第二次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关于农民运动决议案”、  “关于工人运动决议案”和“关于商民运动决议案”等决议案,将组建省内各地工会、农民协会和商民协会等工作,纳入国民党省县各级党部的工作之中。②

在“关于农民运动决议案”中,对湖南各级国民党组织和党员提出了多项要求,其中有:

“三、督促同志,使全省七十五县农民协会至迟于三个月内一律成立;四、督促同志,使正式省农民协会至迟于一个月内成立。”③

《湖南省志》又载:

“1926年8月50日,国民党湖南省党部执行委员会为贯彻第二次省代表大会精神,通告各县农运特派员,遵照1924年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之《农民协会章程》迅速组织新农会,以击破各地土豪劣绅乘机利用宗族观念和依靠封建爪牙所组织的假农会。同时促请湖南省政府查办在各地出现的土豪劣绅和团防局破坏农运活动。”④

为此,9月15日,湖南地方政府建设厅又特别颁发了整顿旧农会的四项办法:

“一、凡各县农民协会,  系依据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及政纲第六、八、十各条而组织者,一律保护提倡。其与该章程抵触者,盖不成立。 

二、凡旧农会及依据旧农会组织法之“农民协会”,概行取消。 

三、未经组织农民协会之各县,由农民部(指国民党湖南省党部农民部——笔者注)商同省农协会督同特派员前往组织,各县长应与各特派员随时商洽,维护其组织手续完全。

四、各级旧农会,应将所有房屋财产,分别移交各级农民协会,其经常费用,亦由农民协会承领。其未成立农民协会之各县,则暂由县长或各县国民党部代为保管。”⑤

《湖南省志》以上记载明确指出,湖南各地总工会、农民协会和商民协会等民众组织的组建工作,是在国民党湖南省党部的领导和组织下进行的,而其中湖南各地的农民协会,是“遵照1924年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之《农民协会章程》”组建的。

需要指出的是,此时,各地的民众组织包括农民协会,尽管其中有共产党员参加,甚至有的还参与领导工作,但是,他们都是以国民党党员或国民党行政职务身份参与的,而且,需要按照国民党《农民协会章程》、  《商民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从事活动。

这一事实,与单独由共产党直接领导并由自己单方做出决定的情况,有着本质的不同。

因此,将湖南各地的农民协会及其下属组织,看作是共产党单独组织或领导的,并将其划归红色革命组织,实际上就是将国民党的基层机构,看作红色政权组织,这显然是不确切的。

国民党湖南省党部全省第二次代表大会后,湖南各地工、农、商等群众组织,相继建立。浏阳县总工会和县农民协会,分别于当年的八月和九月成立。当年十二月成立了湖南省农民协会。

四、浏东平民银行的建立

浏东平民银行的建立,《湖南省志》中有详细的记载:

“民国1 5年(1926)冬,浏阳东部六个区因‘平民生活困难已极,,发起筹建浏东平民银行。由社会各界认股筹集基金,以1元为零股、l o元为整股,股金总额定为6万元。由各区所属农、工、商、学各团体及合作杜集资。另有无息存款6千元。六个区公有财产计值15万元,作为银行信用保证。翌年1月,浏东平民银行于县城朝阳衡贵升公处成立,制定《浏东平民银行试办章程》,确定办行宗旨为‘制止高利借贷,提倡平民储蓄,活泼地方金融,增进工农生活’,银行实行股份制。负责人为李明轩、汤佑贤,并设有监事会。按区下设分理处,达浒、永和、张坊、东门、古港、高坪六区依次为第一、二、三、四、五、六分理处;各分理处经民主选举产生经理、会计各一人。同年3月8日,  《湖南民报》报道浏东平民银行‘组织颇称完善’。平民银行分两期发行临时兑换券和信用券,流通于浏阳东部六区。各分理处发放生产、生活贷款。永和分理处发放烧制石灰贷款每窑10至20元,根据人口多少及困难情况对贫苦农民发放生活贷款。东门分理处发放贷款支持农村纸槽生产。长沙‘马日事变,后,国民党清乡队于6月控制浏阳,浏东平民银行及各分理处均被破坏。”⑥    由此可知,浏东平民银行是由浏阳东部六个区所属农、工、商、学各团体及合作社集资筹建的,于民国十六年(1927年)一月在县城朝阳衡贵升公处成立。也就是说,浏东平民银行是由浏阳地方行政所属六个区的社会团体组建的,还曾发行过临时兑换券和信用券。

此时的“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未见史料记载,据分析,也可能是浏东几个区的社会团体组建的,也许还是参与组建浏东平民银行的合作社之一。

然而,有人认为,浏东平民银行是由中国共产党筹建的,并将其划归红色革命组织,因而该行发行的纸币就是红色革命货币。该行究竟是由何政党组建的,值得讨论。

五、关于浏东平民银行由何政党组建的讨论

如前所述,纸币评语中指出:

“1927年1月,浏东六个区的农民协会根据中共发起的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银行决议案》。发起创办浏东平民银行,同时创办合作社,发行货币,服务农友。 

但是,  《湖南省志》中的记载,却与以上叙述存在出入:

“民国15年(1926)湖南农民运动中,  乡村地主豪绅纷纷与农民断绝借贷关系,或携款外逃,农村资金枯竭。各地农民协会为制止高利盘剥,发展农村经济,根据是年中国国民党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开设农民银行的规定及湖南第一次全省农民代表大会《关于金融问题决议案》、《关于农民银行决议案》的决定,着手组建金融机构,开创人民金融事业。是年8月至次年春,衡山、浏阳、醴陵、宜章等县乡农民协会开办银行共6家(即宜章县赤石区茶园村与城南区新田村农民信贷银行、衡山县柴善洲特别区农民银行、浏东平民银行及醴陵地方银行和工农银行等——笔者注)。”⑦

此记载指出,浏阳等各地农民协会开办的几家银行,是根据中国国民党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开设农民银行规定等决定组建的。

《中国纸币研究》一书中,指出了筹建浏东平民银行时曾有共产党员参与,但是,也强调指出,浏东平民银行的成立是以浏阳东乡六个区国民党区党部的名义创办的:

“1926年冬,共产党人和农会骨干以浏阳东乡的古港、高坪、永和、达浒、东门、张家坊六个区的国民党区党部的名义和各公法团体召开了联席会议,发起创办浏东平民银行。该行在1927年春开幕,同时发行纸币多种。”⑧

既然浏东平民银行是由几个区的国民党区党部组建的,而且筹建该行时的共产党员,是以国民党身份参与活动的。也就是说,浏东平民银行的组建,是按照国民党的有关章程进行的,参与的人员,不仅有共产党员,也有国民党员,显然,该银行不是共产党单独组建的,也不是以共产党名义组建的。实际上,在行政关系和政治组织上,浏东平民银行与国民党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关系上,或是政治组织上,都不能将其划归共产党单独直接领导的红色革命组织。因此,由浏东平民银行发行的纸币或支票,就不能是红色革命货币。

六、性质——北伐时期或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社会团体发行的纸币或金融票据

通过以上讨论得知,在谈及农民协会以及浏东平民银行等团体发行的纸币或支票时,一定要在国共合作的大背景下分析,不能单独强调一个方存在,而不考虑另一方面,更不能将双方都参与的活动,看作一方的单独行动,从而忽略了国共合作这一大的历史背景。

目前,有许多学者或人土,将北伐时期农民协会发行纸币,看作是孙中山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政策和第一次国共合作大历史背景下的一项有利于共同反帝、反封建斗争的金融活动。

例如《中华印刷史》一书,在介绍湖南浏阳及湖北黄冈农民协会发行纸币情况时称:

“1924年至1927年,孙中山先生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政策,在全国形成了第一次国共合作和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军阀和官僚的革命热潮。同时,北伐战争的节节胜利,又促使各地农民运动的蓬勃兴起,出现了各地农民纷纷组织成立农民协会的风潮。其中不少农民协会和地区建立了本地区的金融机构,印发了在本地区通行的、自己的钞票。譬如,湖南省浏阳县金刚区的农民协会,于1 927年2月,以金刚公有财产为担保品,成立了金刚公有财产保管处,发行了一角、二角、一元等三种期票。这三种期票因能如期、如数兑现,故享有较高的声誉。与此同时,湖北省黄岗地区的农民协会,为调剂金融、发展经济,也发行过面额为一串(即一千文)的流通券。流通券上方横书:农民协会信用合作社流通券,正背面都印有黄岗县字样。这些由农民协会印制发行的钞券,虽然限于当时、当地条件,印刷技术不高(多由石版印刷),但却对当时的反帝反封建斗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⑨

湖北黄冈农民协会信用合作社和湖北鄂城县商民协会发行纸币的情况,与此十分相似,笔者曾撰文介绍过。(11)

浏东平民银行成立时的民国十六年(1927年)一月,正处于北伐战争时期,广州国民政府刚刚迁到武汉,武汉国民政府才开始运转。因此,将此时的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和浏东平民银行,看作是北伐时期或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湖南地方社会团体或民众组织,则更加符合历史事实。

也就是说,浏东生产贩卖合作社常洋2元票,即浏东平民银行常洋2元支票,以及浏东平民银行发行的临时兑换券和信用券,可看作是北伐时期或武汉国民政府时期湖南地方社会团体或民众组织发行的一种纸币或金融票据。

    (作者:湖北省钱币学会常务理事    责任编辑:赵人民)

注释:

①阿轩、阿川、耀光:《“2009北京,中国历代纸币展”综述》,《中国钱币》,2010年,(1),80页。

②③④⑤《湖南省志》第一卷,《湖南近百年大事记述》,506-514页、515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59年2月。

⑥⑦《湖南省志》第十六卷,《金融志》,221页、224页,湖南出版社,1995年12月。

⑧吴筹中:《中国纸币研究》,24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4月。

⑨张树栋等:《中华印刷通史》,671页,印刷工业出版社,1999年9月。

⑩张或定、张劲峰、张哨峰:《湖北黄冈县农民协会信用合作社流通券并非“红色政权货币”》,《江苏钱币》,2008年(3)。

(11)张或定、张劲峰、张哨峰:《湖北鄂城县商民协会信用券为商会票》,《江苏钱币》,2006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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